关于北京银监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2-29
尊敬的客户:
按北京银监局 《北京银监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文件的通知》 的要求,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贷款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严格落实“七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要对现行收费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四公开”原则。现将“七不准”和“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七不准”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投诉电话:010-82606820,010-82606841。